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2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二、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防范风险管理疏漏
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形成书面规定,同时在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以防止风险管理上的疏漏、缺失或重复。
三、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
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
(一)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债券发行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业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应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纳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体系或者建立独立的债券投资评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配合合格的债券投资评级工作人员,并确保评级职能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