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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告2009年第13号――关于延迟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
(2009年第13号)


关于延迟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2009年1月24日,我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9]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由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考核、认定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不能及时发放,经研究,我部决定延迟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材料时间由2009年4月23日至4月30日改为2009年5月23日至5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性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与申报材料集中转报水利部时间由5月31前改为6月30日前;中央和水利部所属检测单位申报材料报水利部时间由5月31日前改为6月30日前。水利部将通过评审的检测单位名单公示时间由6月20日前改为7月20日前,审批决定时间由6月30日前改为7月3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乙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时间。
  二、2009年初,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印发了《关于200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水协[2009]10号),对持有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资格批准日期在2000年1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人员,统一换发新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为保证本次换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请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报送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于2009年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意见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逾期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将不予换发新证书。
  三、对符合条件,以换证方式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水利部组织的教育培训,方可领取新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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