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机构。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投标标位限定。每一承销机构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每个标位投标量最低为0.2亿元,且应当为0.01亿元的整数倍。
(五)中标量和托管结果拆分。招投标和债券托管场所选择结束后,财政部按照下述顺序拆分承销机构各期债券的中标量和托管结果。
1.拆分各期债券实际发行量。根据全场中标总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精确到0.01%)和各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确定各期债券的实际发行量(先舍尾取整到0.01亿元,尾数按计划发行量大债券优先的原则拆分)。
2.拆分承销机构各期债券中标量。根据各期债券实际发行量占全场中标总量比例(精确到0.01%),对承销机构中标总量按各期债券进行拆分(先舍尾取整至0.01亿元,剩余尾数按照发行量大的债券优先、中标量大的承销机构优先的原则拆分)。
3.拆分承销机构托管结果。根据承销机构在各交易场所托管量占这一承销机构中标总量比例(精确到0.01%),对这一承销机构各期债券中标量按各托管场所进行拆分(先舍尾取整至0.01亿元,剩余尾数按照发行量大的债券优先、交易所市场优先的原则拆分)。
拆分结束后,财政部通知吉林省财政厅、青岛市财政局、湖北省财政厅和青海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厅(局))各承销机构该省(市)政府债券中标量和应缴款金额,同时向国债公司确认拆分后的承销机构各期债券中标量、托管结果和应缴款金额。国债公司按财政部授权将拆分后的各期债券中标量、托管结果和应缴款金额通知承销机构。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分开分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09年4月23日至4月2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09年4月27日前(含4月27日),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厅(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厅(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厅(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