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认法函[2008]168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稽查总队 “关于X射线机认证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
二、企业通过外购医用X射线机配件自行组装成的X射线诊断设备,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