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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宣发〔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共青团省(区、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教育局、共青团:
  为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全民生态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加快构建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使全国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具备一定的生态景观或教育资源,能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价值观的形成,教育功能特别显著,经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命名的场所。主要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湿地公园、自然博物馆、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植物园,或者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风景名胜区、重要林区、沙区、古树名木园、湿地、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鸟类观测站和学校、青少年教育活动基地、文化场馆(设施)等。
  第三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应当为公民接受生态道德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向全民免费开放,并组织纪念宣传活动。
  第四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采用命名制,严格控制数量。命名中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是面向全社会的生态科普和生态道德教育基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示范窗口。
  第六条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有关司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并汇总本省(区、市)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申报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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