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建立和完善海洋倾倒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倾倒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决策。禁止分局委托下属中心站或其他下属单位受理和签发倾倒许可证。
(三)各分局应严格按照
《委托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厅(局)签发许可证的审查和把关,制定相关措施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四)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厅(局)应严格按照
《委托办法》签发许可证,进一步规范各审批环节,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签发许可证。
三、加强对倾倒区选划和使用工作的管理
(一)各分局应在统筹考虑沿海主要港口和工程对倾倒区需求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制定各海区海洋倾倒区的中长期规划,并报局备案。
(二)各分局在组织海洋倾倒区选划时应以规划为指导,充分考虑到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选划过程符合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
(三)临时性倾倒区应严格按照使用时限管理和使用,在使用结束或到期后应及时封闭并履行备案和公告程序。对于使用时限超过三年,且目前处于施工期间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应及时履行临时倾倒区的延期或重新论证报批工作。
(四)加强对倾倒区环境的跟踪监测,及时制定倾倒区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工作,以便及时了解倾倒区周边海域的环境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五)对于倾倒时间长,环境和容量条件较好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应加以进一步研究论证,作为备选正式倾倒区上报国务院审批。请有关单位做好各项论证和评估准备,在今后适当时候组织评审和报批工作。
四、加强海洋倾废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各级海洋倾废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下发的海洋倾废相关收费标准开展倾倒收费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自减免、截流或挪用倾倒费。
五、加强海洋倾废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海洋倾废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中国海监队伍应严格依照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和法规开展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将倾倒区的选划、倾倒许可证的审查和签发,倾倒作业的监督以及倾倒区的管理和监测等倾废管理的全部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形成闭环管理,真正建立起对倾废活动的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
进一步明确、细化全过程监管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积极探索运用最新技术和成果开展倾废作业监管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措,逐步形成适应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倾废活动全过程执法监管模式。加强不同执法主体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严格查处违法倾倒活动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