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8〕525号)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成熟的过程。特别是2005年初《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委托办法》)实施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倾废管理法规和规章开展管理工作,积极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沿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的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和亟待纠正的问题,一是倾废管理过程不规范,监管不到位。部分倾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对倾倒许可证的审查不严,对倾倒活动的监管措施不够到位。二是分局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签发倾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三是倾倒区的选划工作不规范,倾倒区选划工作缺乏统筹考虑和长期规划,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不够,选划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不够。四是临时性倾倒区的管理存在疏漏,存在超过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许可时限使用以及倾倒区封闭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公告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落实国务院领导对海洋倾废管理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完善倾废管理制度建设
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海洋倾废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海洋倾废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海洋倾废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海洋倾废政务公开制度并抓好落实工作,做到责权一致,责任到人。
二、强化海洋倾倒许可证签发监管工作
(一)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开展倾倒许可证的签发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时限的要求,不得违法和违规签发倾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