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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加快推动海岛的开发和建设。要加强对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对适宜开发的海岛,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选择合理开发利用方式,发展海岛特色经济。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六)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按照程序规定,加快工作进度,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凡是可以减少的程序要进一步减少,凡是可以省略的环节要进一步省略,凡是可以简化的内容要进一步简化。海岸工程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时,环评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用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完善公示、公告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海域管理工作的监督。
  (七)优化海洋环境许可工作程序。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海洋工程环评、海洋倾废审批效率,审批时限缩短不少于三分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批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内部审理工作程序。对于港口和码头建设项目需要在海上倾倒疏浚物的,应加快倾倒区的选划与论证,尽快办理倾倒许可证,保证重大项目如期开工。
  (八)加快环评和论证工作进度。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其选址所在海域具有历史资料并可以作为环评和论证依据的,可以采用历史资料进行评价。需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局属单位提供现状和历史资料的,应当及时无条件地提供,不得影响项目环评和论证的进度。
  (九)加速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要根据《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的要求,大力推动科技兴海重大示范工程的立项,坚持把投资重点放在科技兴海平台、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上,积极组织实施在海洋高技术产业、生态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做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引导海洋产业发展方向,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对于地方确实急需、海洋科技含量又高的一些产业化项目,可优先考虑由国家项目配套拉动。
  (十)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各有关方面,结合国家和区域防灾减灾和科技创新需求,加强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包括在我国沿海地区加快建设海洋观测、监测、传输系统、海洋实验室、深海空间试验场、现代海洋科学调查船和深海海洋科研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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