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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海洋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的政策措施
  海洋工作涉及多个领域,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为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最直接、最紧迫、最现实的服务保障,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要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海尽快到位。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尽快启动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用海提供依据。
  (二)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本着节约集约用海的原则,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提前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选址、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审批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要积极推动已批准的涉海工程尽快开工,积极配合提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有关规定,积极执行减收和免收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对沿海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的海域或淤涨型高涂海域,地方政府应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过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论证评审。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创新,提倡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区块组团式围填海。
  (四)严格控制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的时间。对中央新增计划投资项目,要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凡论证单位一年之内两个论证项目超过规定期限的,将给予暂停执业处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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