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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监督字〔2009〕23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六)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 海域使用的调查取证可在陆岸检查、巡航监视等执法检查中开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域使用审批情况;
  (二)实际占用海域和使用情况;
  (三)海域使用权人履行海域使用法定义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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