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监督字〔2009〕23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六)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 海域使用的调查取证可在陆岸检查、巡航监视等执法检查中开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域使用审批情况;
(二)实际占用海域和使用情况;
(三)海域使用权人履行海域使用法定义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