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监督字〔2009〕24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为提高海洋倾废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倾废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
(一) 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二) 不按照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的;
(三)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条 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可在巡航监视、随航监视、陆岸检查等执法检查中开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当事人海洋倾废事项的审批情况;
(二) 当事人海洋倾废实施情况和记录情况;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听取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关于海洋倾废情况的说明,包括陈述、申辩;
(二) 对海洋倾废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摄像、拍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