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八)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九)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十)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
(十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十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十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十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海洋主管部门的;
(十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信号、标志的;
(十六)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
(十七)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
(十八)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
(十九)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二十)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第四条 根据海洋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 在海洋工程建设的事前阶段,调查取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报批和核准情况;
(二)海洋工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情况;
(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核准,其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报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
(四)防治海洋污染的设施与工程建设项目一同设计情况;
(五)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办理有关污染民事责任保险情况,油水分离、废油回收、排油监控等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其防渗、防漏、防腐蚀等环保性能等。
第六条 在海洋工程建设的事中阶段,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