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监督字〔2009〕25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为提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其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其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
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涉嫌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
(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三)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五)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