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人[2008]45号)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各部属单位,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各单位和部机关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部机关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外,其余人员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或司局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和部机关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下同)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一) 部机关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有权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有权单位审批部门审批。
(三) 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因公临时出国,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与出国任务批件一并报人事教育司审查。
三、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副处级以下人员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不再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所在单位或司局为其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没有审批权限的部属单位副处级以下人员还应同时向人事教育司备案。
四、副处级以下人员在原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机关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无论其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审查批件是否到期,均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二) 各有权单位出具的原审查批件有效期尚未到期的继续有效,不再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但须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向有权单位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