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建立东营黄河口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批复
(国海环字〔2008〕621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建立东营黄河口国家级生态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请示”(鲁海渔[2008]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山东东营黄河口海域具备典型河口生态系统特征,海洋生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较高,海洋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显著,符合建立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本条件。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
国家海洋局《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建立东营黄河口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二、请你厅尽快研究制定东营黄河口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经费,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探索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此外,海洋特别保护区界线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