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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失效]

  5.建立考评标准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参评。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各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及以下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其中四、五级标准评定工作,可视具体情况由各省局授权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6.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托相关机构对各省局、中央管理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一、二、三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各省局负责或委托相关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述以外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

  7.建立激励约束体系。一是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将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到2013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10年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二是将标准化建设与相关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对于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含)的矿山企业,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其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三是实行统一公告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含)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其它等级的企业由各省局组织统一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信息交流体系。一是建立工作方案备案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按照考评等级的职能划分,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进行备案。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同意,其他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省局备案同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局每季度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报交流标准化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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