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7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
证监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增强公众参与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的程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根据《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
起草说明应当阐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设定的制度等。
必要时,可以就征求意见涉及的事项,设计清晰、简洁的问题或者问卷供公众回答。
征求意见稿修改或整合有关现行规定的,应当一并制作并公布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或者条文来源对照表,供公众参阅。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公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或者指定专门的意见征求管理系统,提供其详细的网址。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应当载明征求意见活动的截止时间。征求意见期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