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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海管字〔2009〕21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应成立围填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港口码头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渔业及其它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每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应不少于7人。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由海域管理部门重新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海域管理部门从国家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国家和本省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中提名,由海域管理部门选聘。被选聘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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