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56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
(三)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四)原则上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如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就上述条件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
(一)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
2、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级财政补贴的风险责任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既要保证补贴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又要满足“三农”对保险的多元化需求。
3、在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方案时,应按地域(全国或分省)和保险标的提供细化的保额及相应的费率方案。至少一个县(市)区域内同一保险标的保额应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强化对产品报备工作的管理
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实行“两级开发、一级管理、两级报备”原则。即涉及两个(含)以上省(区、市)的产品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仅涉及一个省(区、市)的产品经总公司同意后,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