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派的督导专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二条 截至2008年9月8号,学校总资产为11469.81万元,净资产7705.91万元。其中举办者投入140万元,办学积累7565.91万元。
学校设置后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杂费;融资;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