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享有
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
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对违反《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