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校长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校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校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校讲课、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人担任学校校长。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