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同意正式设立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校长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校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校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校讲课、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人担任学校校长。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