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审核、批准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还要撰写会议纪要印发或存档。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审核签名。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以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四)支持和帮助校长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证以育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