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使学生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相应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学校首届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或担任。换届时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董事长由新的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三)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随时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