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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应当以所在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可在本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内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题,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编制人员名单表中签字,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岗位证书,不得私自涂改、出借和出租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已调动单位的,原所在单位不得无故扣留其岗位证书。

第四章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岗位证书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考核。
  在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中发现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
  (三)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四)私自涂改、出借或出租岗位证书的;
  (五)主持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章节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题质量较差或失实的。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有第二项情形的,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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