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在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按照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组织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在考试结束后组织评卷,在政府网站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发布考试成绩,并自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岗位证书。
第十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岗位证书变更:
(一)调动单位的;
(二)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的;
(三)所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
(四)所在单位取得或被吊销、注销、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
第十一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一)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专职受聘证明、调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十条(二)、(三)、(四)项情形申请岗位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个人基本情况表二(附二)、岗位证书原件、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申请注销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岗位证书原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岗位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岗位证书遗失的,可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岗位证书的,应当提交本人申请报告以及本办法第七条(一)、(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和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提交不实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不予颁发、变更或补办其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再次参加考试的,不再颁发岗位证书。
第三章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