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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4号--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4. 收集证据

  2008年6 月30 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日本电子株式会社的答卷。

  5. 被调查产品范围陈述会

  为了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8年10月24日,调查机关在商务部召开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意见陈述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产业专家、海关总署的代表和调查机关主办官员参加了意见陈述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被调查产品种类排除等问题上。各发言方在陈述会后按规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

  6. 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三)损害调查

  1. 应诉登记

  2008年6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和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7月1日,调查机关成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7月4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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