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24号)
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
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