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酒类流通管理。酒是一种特殊消费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对酒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逐步提高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酒销售的管理;重点监控流通主渠道、城乡结合部地区,加大对分散于社区、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酒类流通渠道,净化市场秩序。
四、落实行业管理职责,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水平
(一)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要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和流向等信息;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公示有关部门发布的风险监测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要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与入市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明确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提升餐饮业规范化、产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加大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力度,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加快发展以“早餐工程”为重点的大众化餐饮,推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保障城镇居民餐饮消费安全;建设全国性餐饮产业化基地、原料基地、工业化基地和人才基地,推进餐饮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餐饮品牌;推广现代管理模式,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三)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出口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重点出口市场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食品出口企业应对食品出口风险的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进口及时进行通报、监控和处理,协助企业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运、销毁和理赔等工作,维护食品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