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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行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工作方案》,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商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肩负的重要责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商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以及整个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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