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09年第24号)
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
依据《规定》的要求,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开始,2009年8月30日结束,信息备案相关要求参见《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见附件)。
根据《规定》和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N类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
附件: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1. 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实施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
2. N类载货车辆制造商应提交整车所装备底盘的技术参数及底盘制造商信息,并将每台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与该车所装备底盘的VIN一同提交;
3. 车辆识别信息和车辆技术资料中描述的车辆型号应包括: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商标、中文车型名称和车型商业名称,并说明该车型生产和销售的起始时间;
4. 车辆技术资料应说明相关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型式及结构、工作示意图及元件布置图;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车轴数、布置及驱动方式;车辆长、宽、高、轴距、轮距、前悬、后悬;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