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要求,各省(区、市)应尽快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严格按照《第二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要求》的有关要求,依据规划预审会提出的具体意见,抓紧修改完善规划成果,组织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规划做好衔接,规划期为2008-2015年,展望到2020年。重点按照全国规划中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布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等要求,做好指标对接,落实空间布局,深化保障措施。
三、增强规划空间控制能力,统筹各类勘查、开采规划区的划定,充分利用已有各种地质找矿信息和工作成果,合理划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为矿业权科学设置提供依据,指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统筹新设和已有矿业权,实现规划在空间上的全面部署。
四、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体现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等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新认识、新思路和新成果。明确规划准入条件,提高规划实施的制度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编制规划有关附表和图件。规划采用的基础数据必须翔实、可靠。要认真核对文本、附表和附图,相关规划内容要保持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