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监测,掌握开发利用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对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城市(镇)建立浅层地热能监测网。对不同深度的地温、采温层的岩土质量、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地面标高等项目实施长期监测,及时掌握地温变化动态、水土质量和地面变形情况,一旦发现地温长期持续单向变化,或水土污染、地面沉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防止产生地质环境问题。
同时,为了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法、技术等方面加强示范引导,各省(区、市)应选择有代表性的1~2个城市建立监测实验区。实验区可对单个项目或项目密集区的地温场、地下水位、水质、地面标高等地质环境因素进行长期监测,同时记录运行工况和能耗,计算换热能效比,检验项目节能效果,总结开发利用经验。
浅层地热能监测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
三、组织实施
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地质环境司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有关司指导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规划编制、动态监测和监测实验区建议的技术指导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落实工作安排。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规划编制、动态监测和监测实验区建设列入年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3. 规范开发行为。引导市场科学利用浅层地热能,逐步实现有序发展。加强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和地下换热系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逐步实施准入制度。各地还应根据《
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浅层地热能开发有度、市场有序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全社会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认知程度。加大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其清洁环保性能和节能减排作用。要通过普及浅层地热能知识,努力营造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5. 加大技术培训和科技攻关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针对技术难题,进行科技攻关,不断提高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