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浅层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新型环保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矿产资源,利用前景广阔。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对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改善我国现有能源结构、 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为使浅层地热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
矿产资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要求,摸清浅层地热能资源,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利用浅层地热能,统筹当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技术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部署
1.调查评价,查清浅层地热能资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的对象原则上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上报的适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城市(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调查评价的范围为城市的城区和远景规划建设区。调查评价内容主要是查明浅层地热能分布特点、赋存条件和地层热物性参数等,估算可利用资源量。调查评价工作按照我部行业标准《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进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应编制详细的本行政区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2.编制规划,保障浅层地热能持续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当地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于201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城市(镇)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划定适宜开发区、较适宜开发区和不适宜开发区;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圈定适宜不同开发方区(地下水、地埋管)的地段,估算不同适宜区浅层地热能可利用量,估算或能的供暖服务面积,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为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按照《
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将专项规划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