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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2009年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的通知

  5.第五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法规选编
  选编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发布的涉及农业综合开发的法规,由国家农发办负责。
  (1)节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的法律中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定;
  (2)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法规;
  (3)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国家农发办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附载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发布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废止失效的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6.第六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统计资料
  由国家农发办负责,并附相关统计指标解释及必要的统计口径说明。
  (1)2008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表;
  (2)历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表。
  7.第七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文选
  由国家农发办负责,以节选和摘要为主,主要包括:
  (1)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讲话或文章;
  (2)国家农发办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优秀论文、调研报告及有关文章;
  (3)农业综合开发重要课题研究报告。
  8.第八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大事记
  由国家农发办负责撰写,主要包括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和措施及重大活动等。
  9.第九部分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人员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领导成员名单,国家农发办及评审中心领导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办领导名单(包括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农发(农财)处领导名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农发办事机构领导名单。
  以上任职者名单以2008年12月31日为准。如有人员变动,请备注说明变动情况(应包括任免时间、任免机关、被任免者、任免职务等内容)。
  (2)市、县级农发办领导名单(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的作为一级政权的市、县级区。只列农发办主任一人,如没有主任,列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并用括号加一“副”字。由高一级职务兼任农发办主任的,用括号加一“兼”字)。任职者名单以2008年12月31日为准。
  (3)全国农业综合开发人员情况表。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人员情况由国家农发办根据各地上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供。
  10.第十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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