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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6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5.6跟踪监督
  5.6.1跟踪监督活动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等。
  5.6.2监督审核
  5.6.2.1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乳品企业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5.6.2.2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十二个月内实施。监督审核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应在生产状态下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期的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2.3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4)产品安全性情况;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9)证书的使用。
  5.6.2.4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见5.4.9。
  5.6.3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跟踪监督结果,对获证乳制品企业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联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包括产品、工艺、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等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5.6.5信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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