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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6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4.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5.4.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4.6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4.7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4.8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5.4.9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乳制品安全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乳制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可采取对申请认证范围覆盖的乳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完成;
  (2)在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可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验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获得实验室认可;
  (2)检验项目应当包括认证机构确定的产品安全卫生指标;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5.5 认证决定
  5.5.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实际乳制品安全状况验证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可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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