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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16号--关于发布《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HACCP体系文件;
  (6)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和技术人员清单
  (7)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描述;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
  (8)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
  (9)产品执行标准目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10)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
  (12)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
  (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
  (14)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范围;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证书有效期;
  (5)认证收费标准。
  5.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体系管理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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