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重新认定工作,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重新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