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423号)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募集设立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请报告》(国瑞函[2008]0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监会令第21号)、《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募集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核准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
《基金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