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
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
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新出台的《
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
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
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
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
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