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成立香港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的批复
(财会函[2009]8号)
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深圳代表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 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代表处,其正式注册名称为:李文伟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驻在期3年。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李文伟。
三、代表处驻在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务街15号渔景大厦1509房。
四、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