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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制定《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和有关评估情况的通报

  已实际投产企业:指报告期末批准企业中已正式投入经营运作的企业个数。
  已批准企业:指报告期末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签有正式协议(合同)书的全部投资企业个数。
  注:曾批准入区或曾经入区但已搬迁出区的企业不作累计。
  注:该指标考察入区企业建设速度。
  4.批准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 = 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历年累计+内资企业投资额历年累计
  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末外商企业按合同规定,以现金、实物及专有技术等工业产权计价的全部实缴资本额,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企业规模或补充基本建设资金不足而投入的追加资金,即外方已投入到企业的实际资本金。
  内资投资额:指报告期末内资企业经工商等部门批准并签有正式协议、合同上表明的投资总额,包括现汇、实物和技术等。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招商引资总体规模。
  5.批准企业实际平均到位投资金额=期末批准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期末批准企业数
  批准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参见指标4解释。
  期末批准企业数:参见指标3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招商引资的企业质量和发展潜力。
  6.单位面积投资密度 = 批准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期末封关验收面积
  批准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参见指标4中解释。
  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1的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招商引资土地集约化利用绩效。
  7.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产出率 = 当期增加值/期末固定资产投资额历年累计
  增加值:指在报告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通过劳动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反映投资企业在出口加工区新创造的价值。在实际核算中,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目前常用的方法为支出法,即:增加值=各类税收收入总额+企业利润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称。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绩效。
  8.单位面积实现增加值 = 当期增加值/期末实际封关验收面积
  增加值:参见指标7中解释。
  实际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1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土地资源集约化经营效绩。
  9.单位标准煤实现增加值 = 当期增加值/当期综合能源消费量
  增加值:参见指标7中解释。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在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吨)后再进行计算。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节能降耗水平。
  10.单位面积实现进出口额 = 当期进出口额/期末实际封关验收面积
  进出口额:指在报告期内企业进口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运往境外的商品、产品等货物的金额)和出口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从境外运入的商品、产品等货物的金额)的合计数。以海关总署统计司对外发布数据为准。
  实际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1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经济运行绩效。
  11.单位面积实现出口额 = 当期出口额/期末实际封关验收面积
  出口额:指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运往境外的商品、产品等货物的金额。以海关总署统计司对外发布数据为准。
  实际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1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经济运行绩效。
  12.投产企业平均出口额 = 当期出口额/期末已投产企业数
  出口额:参见指标10中解释。
  已投产企业:参见指标3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区内企业经济运行绩效。
  13.从业人员人均出口额=当期出口额/期末从业人员
  出口额:参见指标10中解释。
  期末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包括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注:该指标考察区内企业技术密集程度。
  14.占所在省(区市)加工贸易进出口比重 = 当期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出口额/所在省(区市)加工贸易进出口额
  注:该指标考察该加工区在所在省(区市)加工贸易中的地位。
  15.物流企业营业收入 = 当期出口加工区内物流企业完成的营业收入。
  物流企业营业收入:指在报告期内在货物流通领域开展业务的企业通过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商品分拨、配送、仓储、货运、代理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物流的营业收入。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拓展物流功能后的绩效。
  16.单位面积提供就业岗位 = 期末从业人员/期末实际封关验收面积
  期末从业人员:参见指标13中解释。
  实际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4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对社会的贡献。
  17.单位面积综合税收 = 当期综合税收总额/期末封关验收面积
  综合税收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税务部门征收的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总合。不含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1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的社会贡献和“造血”功能。

  附件2:
  2007年测评结果
  历年数据测评结果(截至2007.12)

  2007年“基础建设”评价排名及其得分

 

平均分:

69.44

排名

出口加工区名称

综合测评得分

1

江苏无锡

240.30

2

江苏昆山

150.66

3

山东威海

134.84

4

四川成都

127.07

5

广东广州

103.91

6

福建厦门

102.08

7

天津

96.95

8

北京天竺

94.11

9

河南郑州

93.28

10

上海松江

91.77

11

上海漕河泾

86.77

12

浙江杭州

81.76

13

山东青岛

81.66

14

江苏苏州高新

69.74

15

陕西西安

67.14

16

江苏南通

65.14

17

山东烟台

64.82

18

江苏连云港

63.74

19

上海青浦

62.58

20

浙江宁波

62.39

21

上海闵行

61.49

22

广西北海

59.63

23

山东潍坊

59.22

24

广东深圳

57.56

25

江苏南京

55.18

26

辽宁大连

51.69

27

河北秦皇岛

51.20

28

新疆乌鲁木齐

42.15

29

山东济南

36.95

30

湖北武汉

36.59

31

上海金桥

36.44

32

重庆

32.79

33

江苏南京(南区)

32.03

34

吉林珲春

28.50

35

江苏镇江

24.34

36

安徽芜湖

17.18

37

江苏扬州

14.04

38

浙江慈溪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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