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制定《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和有关评估情况的通报
(署加函〔2008〕532号)
为客观反映和量化评估出口加工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出口加工区准入退出机制,我署委托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以下简称两区协会)研究制定了《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以下简称《评估体系》),并应用《评估体系》对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全国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进行了绩效评估。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评估体系》的制定情况和基本内容
2005年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后,我署委托两区协会开展了《评估体系》研究工作。两区协会组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统计调查所等有关专家组成课题组,进行了充分调研,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了《评估体系》初稿,并利用有关统计数据进行了模拟测试,测试结果与全国出口加工区的实际运行情况基本一致。期间,我署又重点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评估体系》(详见附件1)。
《评估体系》共由17项评估指标组成,内容又分为“基础建设”和“运行绩效”两大类,权数比重为30:70。《评估体系》考虑到了各出口加工区所处经济区域不同、批准设立时间不同、建设发展情况也不同等因素,设置了全国统一(综合)、相同设立批次、相同经济区域三种不同标准的考核比较方法,力求较为合理、客观、全面地评价出口加工区的建设、发展和运作状况。
二、应用《评估体系》开展绩效评估情况
近期,我署将各出口加工区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代入《评估体系》进行了测试,将测试结果分别按照综合评价总分、“基础建设”和“运行绩效”两大类、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四个批次、东部及中西部两个区域的不同方式进行了排名(详见附件2、3)。总体看,测评情况与出口加工区实际发展运行情况基本吻合,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一)出口加工区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出口加工区为各地区搭建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平台,对于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增长、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出口加工区发展仍不均衡。东部地区出口加工区领先优势明显。发展较好的出口加工区相对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其中,江苏昆山、江苏无锡、上海松江、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位列全国综合排名前四位,并且得分遥遥领先。但是,东部地区各出口加工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均衡,浙江慈溪、江苏镇江和上海青浦三个出口加工区在全国综合排名较为靠后。中西部地区出口加工区的总体发展与东部比较虽然差距较大,但近年来也呈现出新亮点,四川成都、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分别进入了全国综合排名第六位和第八位。
三、应用《评估体系》开展绩效评估的主要启示和建议
(一)地方政府的重视和管委会的综合管理是出口加工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从评估结果来看,在功能和政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水平之所以差距很大,与所在地政府的重视支持程度和管委会本身的组织管理密切相关。出口加工区发展比较好的地区,首先是地方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协调,基本保证了土地、资金和项目三落实;其次是管委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协调等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发展不理想的地区,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协调不力等问题,有的地方甚至暴露出“重前期申办审批、轻后期发展管理”的倾向。
(二)出口加工区的统计评估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据两区协会反映,在进行测算时,全国已通过验收的59个出口加工区中,能够定期按规定准确齐全地报送统计数据、可以进行有效测算的仅有40个出口加工区。数据失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加工区统计的准确性和本次排名次序,无法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口加工区的实际发展状况。
因此,建议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建设发展好的出口加工区应予以总结表彰,对于建设发展不理想的出口加工区,要根据《评估体系》有关指标所体现的政策导向,有针对性地指导整改,并加强检查督促,以推动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各管委会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出口加工区的统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报送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从明年开始,我署将定期把每年的全国出口加工区绩效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相关方面,并结合国家经济运行需要和加工贸易发展需求,尽早完善有关政策和实施出口加工区准入退出机制。同时,我署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各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时,将把各地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审核新增设区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 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
2. 2007年测评结果
3. 2008年上半年测评结果
海 关 总 署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
|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权数
|
基础
建设
(30%)
| 1.开发建设面积实际利用率(期末)
| %
| 5
|
2.工业(仓储)建筑容积率
| %
| 5
|
3.企业建成投产率(期末)
| %
| 5
|
4.批准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金额(期末)
| 万美元
| 5
|
5.批准企业实际平均到位投资金额(期末)
| 万美元/个
| 5
|
6.单位面积投资密度(期末)
| 万美元/平方公里
| 5
|
运行
绩效
(70%)
| 7.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产出率
| %
| 6
|
8.单位面积实现增加值
| 万元/平方公里
| 8
|
9.单位标准煤实现增加值
| 万元/吨标准煤
| 8
|
10.单位面积实现进出口额
| 万美元/平方公里
| 6
|
11.单位面积实现出口额
| 万美元/平方公里
| 7
|
12.投产企业平均出口额
| 万美元/个
| 7
|
13.从业人员人均出口额
| 万美元/万人
| 4
|
14.占所在省(区市)加工贸易进出口比重
| %
| 7
|
15.物流企业营业收入
| 万元
| 5
|
16.单位面积提供就业岗位
| 万人/平方公里
| 4
|
17.单位面积综合税收
| 万元/平方公里
| 8
|
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
指标公式及说明
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水平评估体系17项指标公式的有关数据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数据和海关总署、两区协会印发的出口加工区经济指标统计月报表为依据。
1.开发建设面积实际利用率 = 期末土地实际已租售面积/期末封关验收面积
期末土地实际已租售面积:指报告期末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开发公司实际已租售给区内投资企业的土地面积。
期末封关验收面积:指报告期末经过国务院有关部委验收,已封关运作的区域面积。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已开发土地利用情况。
2.工业(仓储)建筑容积率 = 期末工业厂房和仓库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期末封关验收面积
工业厂房和仓库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指报告期末出口加工区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竣工,达到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工业厂房和仓库的建筑面积总和。
期末封关验收面积:参见指标1中解释。
注:该指标考察加工区已开发土地建设情况。
3.企业建成投产率 = 期末已实际投产企业数/期末已批准企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