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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9号――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天津市政府债券

财政部公告
(2009年第19号)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天津市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2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26亿元。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78%,2009年4月1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16日发行结束,4月20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4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4月1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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