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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地面监视监测工作
  在国家及省级监管中心组织指导下,由各省级监管中心开展省级权属监视监测业务化工作,各市级监管中心开展市县级权属监视监测、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视监测等地面监视监测业务化工作,各监管中心应及时将监视监测数据录入系统并通过应用系统逐级更新到国家监管中心。
  各省级监管中心在每月5日前将本级上月新增或变更确权用海数据汇总后,将新增或变更确权用海数据以及权属监视监测汇总表统一报送国家监管中心。
  各市级监管中心在每月5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上月新增或变更确权用海数据汇总后,将新增或变更确权用海数据以及权属监视监测汇总表统一报送省、国家监管中心。
  各市级监管中心根据重点在建工程用海项目任务做好监视监测工作,监视监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海域用途、用海面积、界址、用海年限等是否与核发的海域使用证相符,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是否对毗邻用海或海洋功能区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前后的海域状况变化等。各市级监管中心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测数据汇总后,将各次的监测表统一报送省、国家监管中心。
  异点异区监测中的巡查及举报数据由各市监管中心在进行核查确认后两日内报送省、国家监管中心。遥感异点异区数据则由国家监管中心下发至各省级监管中心,各省级监管中心组织市级监管中心对异常用海情况进行核查监测。
  (三)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参照《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规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汇交操作手册》,各级业务机构继续完善本级数据库的建设,充实数据库内容,完成所有历史数据的入库工作,并及时开展新增数据的入库工作。
  省市监管中心应完成本级已确权登记的权属用海数据以及已经发布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数据的整理和入库工作(市级数据库应包括所辖县级数据)。应完成国家下发的基础地理数据、卫星和航空遥感数据等数据的入库和管理。
  国家监管中心应完成国家确权登记的权属用海数据和海洋功能区划数据的整理和入库工作,完成全国基础地理数据的入库管理工作,完成卫星和航空遥感数据的整理、入库管理和下发工作,完成地方上报数据的入库管理工作。
  同步数据中心应完善同步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确保数据库实时同步备份,负责完成一次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转换及下发工作,逐步展开部分地区的1:1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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