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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21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为确保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并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分年度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北京

  3.4

  3.4

  3.4

  3.4

  3.4

  天津

  8.2

  8.4

  8.4

  8.4

  8.4

  河北

  10.32

  10.6

  10.6

  10.6

  10.6

  河南

  4.02

  4.4

  4.4

  4.4

  4.4

  江苏

  1.57

  1.6

  1.6

  1.6

  1.6

  山东

  3.92

  4.5

  4.5

  4.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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