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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业务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3.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得到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4.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其中,基层残联或服务机构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需连续3年在本地区保持先进。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须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在推荐评选中,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另外,推荐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4)。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单位“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自强模范”人选推荐。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市地以上(含市地)残联机关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体现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各省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在3个(含)以上的应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六)推荐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填写《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五份(附件3,先进事迹简介要求500字左右;先进事迹介绍要求2000字左右,另附页),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到中国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dpf.org.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电子版)。推荐材料、公示证明等材料,请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中国残联组织联络部。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自强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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