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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3年第三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大会以来,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事迹感人、时代特征鲜明、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树立自强自立和敬业奉献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奋力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范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争先,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别残疾人。

  “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改善残疾人状况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

  曾获得“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这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自强模范”150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条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突出成绩,事迹特别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当地残疾人普遍赞誉,曾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奖励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自强模范”人选: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特别优异的;

  3.出版过专著或在国家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4.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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