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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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